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六條
單位自評
申請必要條件
文件準備與撰寫
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審查待上述文件備齊後將由在地縣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進行初審,若資料未齊全則需進行補正後再審。
特別說明:目前國內已有部分縣市政府為鼓勵民間申請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為利促進區設置之輔導、管理或獎勵有所依據,特訂定相關辦法,例如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管理辦法及宜蘭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審查及輔導管理辦法等。惟各縣市政府業務運作情況不同,非須訂定相關辦法才能進行促進區之設置或審查,有意願辦理促進區相關規劃的地方政府,亦得設置促進區。
統計時間: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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